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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以顶层设计谋“体制质变”
发布时间: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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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重构,就是要寻求“质变”,通过打破积弊已久的现有体制掣肘,以顶层设计的高度与气魄,来一次提纲挈领的“化学反应”。

    7月12日,上海召开全市司法改革先行试点部署会,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司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对先行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拉开了试点工作的序幕。

    关注本轮司法改革脉络者不难看出,上海的试点举措,呈现出“员额制”、“责任制”、“省级统一管理”等不少亮点;也自然会知晓,上海的此次试点,其实是6月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重要文件的落地。而若再往前溯源,这一系列改革举措,更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找到已经非常成形的思路与部署。

    改革是对既有体制性缺陷的修补。细览上海司法改革试点的各项举措,再结合近些年来广大群众甚至包括司法队伍本身对地方司法工作的不满与非议、法学专家的反思与呼吁,不难看出其相应的现实针对性和实用性。比如,“推行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一条,就明文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责任”。以往枉法案件中,“审案的不判案、判案的不审案”,责任主体的模糊化和过度行政化,成为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主因。与此类似,前几年河南法院系统推行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以及不久前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实行的“法官自审自判”、“终身承担审判责任”,亦属有益探索。又如,“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85%人力布局一线,选任和薪酬体系有别于公务员”等改革,明确了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尊重了司法职业特点,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赋予其更大权限,有望对普遍存在的“司法行政化”积习形成有力矫正。

    改革更是对既有利益格局的突破。实事求是地说,细微环节上单兵突进式的小手术诚然重要,但如果缺乏系统性重构的条件和气候,对司法的“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现实中二者往往相互交织)料难发挥更大功效。司法体制的病症,绝不仅仅体现于工作流程上的不尽合理,更源自“司法对谁负责”这一问题的长期含糊。其本质与成因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设计逻辑出现偏差,导致司法权力的授受关系不清。最明显的莫过于,法院、检察院的吃同级财政饭、人事关系的多重交叉管理等现状。比如,一个副省级城市中级法院的干部便分为省管、市管、市委组织部管、市委政法委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等类别,其中一些干部受到几重交叉管理,从而不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法院难以有效抵制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

    对于这一更本质性、更复杂的问题,我们不妨借用6月初习近平总书记在同一个会议上谈到财税制度改革时所用到的“系统性重构”这一表述。司法改革领域的“系统性重构”,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措辞上的变化,而是基于对当前改革步入“深水区”所面临困难与障碍的深刻、清醒认识。系统性重构,就是要寻求“质变”,通过打破积弊已久的现有体制掣肘,以顶层设计的高度与气魄,来一次提纲挈领的“化学反应”。在这一层面,上海司法改革试点中的一些举措值得期待——如,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和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两项改革,将望有党管干部原则与尊重司法规律相结合,同时克服“吃人嘴短”的底气不足,理顺司法系统的管理体制,减少不必要的外来权力掣肘与干扰。

    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海试点为试验田的本轮司法改革,有着深远的典范意义和标本功能。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更宏大语境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日益从主流话语走向日常行动。下一步,如何处理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维稳和维权等几对重要关系,既需要审慎的改革举措,更需要非凡的改革魄力。(徐锋)